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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等三部门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公通字〔2016〕12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 江 省 公 安 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公 务 员 局
2016年2月18日
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录用考察工作。
第三条 考察对象是指按公务员(人民警察)招考公告规定比例确定的考试入围并体检合格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协调录用人民警察的考察工作,考察工作由招录的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具体实施考察工作,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组成考察组共同考察。考察前,招录公安机关应对考察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 考察人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考察工作应当在遵循公务员录用考察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人民警察的标准、条件和拟录用职位要求,对考察对象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相关情况进行全面考察,以考察本人现实表现为主。
考察主要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以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相关情况。
第八条 对于需到国(境)外进行考察的,可以通过函调或委托外交、教育、侨办等部门了解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考察期限一般不超过60天,自公布考察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考察前,可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或实际居住地进行考察公告。考察期间,对有关反映或举报,招录的公安机关应认真核查。在考察期限内要作出考察结论,考察结论为合格或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
标签: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