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江军转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监察法在军转考试中考点之解析

2018-06-27 14:06:52 来源:浙江军转干考试网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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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这样一部新的法律出现,在考试中的概率还是比较大的,那么我们就来看看这部新法的考点有哪些。

监察机关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所以监察机关的组成人员,以及监察机关的职责,监察对象我们要有所了解。

根据《监察法》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从法条中不难看出,监察机关主要针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那么公职人员包括那些呢?

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下面来看下监察机关的设置和组成人员有哪些?

《监察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监察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主任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每届任期五年,不能超过两届,再有副主任,委员的产生是由主任提请全人常任免。

根据《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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